经分析,我们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除了都带有翅膀外,整体外观设计及主体部分均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消费者可以区分开来,建议复审,积极争取商标权利。
申请人经考虑,委托全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了复审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裁定结果如下:复审成功。商标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代表性特点在于体现了图形商标近似判断的主观性及组合商标的优点。
对于图形商标而言,目前尚无法精确检索,且受审查员主观意识影响较大,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风险难以预估。图形判断的主观性较强,比如本案,即便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存在较大差异,但初审仍被驳回;但三个均带有翅膀的引证商标却可以共存。
因此,当独创的图形被驳回时,并不意味着毫无希望。此时,应根据驳回原因具体分析。若认为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则建议提起复审,积极争取商标权利。
此外,本案也体现了组合商标申请的优势。虽然在初审时,由于图形部分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导致组合商标整体被驳回。但在复审阶段,可通过突出文字部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强调商标整体的差异,来争取商标权利。
因此,若图形部分较为简单或曾被驳回,可考虑结合已注册的中文商标或者成功率较高的中文部分,以组合商标的形式来申请,再通过复审争取组合商标权利。
本案代理人:单维维、王晓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