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9年6月,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第10类医疗器械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35077906号“DK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119号“DK达康”商标、第11833356号“D·K”商标和第33975547号“朵酷 DK”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都含有字母DK,构成近似。我所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虽都包含相同的字母“DK”,但商标整体设计风格、外观效果、呼叫识读方面完全不同,且引证商标具有自己对应的中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况且三个引证商标之间也是共存的。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字母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相同的字母”D K”,但“D K”字母的字形字体,以及商标设计风格明显不同,且引证商标有其显著区别的中文加以识别,在两者隔离的状态下,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能够区别辨认,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由一两个简单字母构成,并非字母组成相同就必然无希望去争取,需综合考虑字母的设计风格和商标的整体差异性。然而,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商标局一般采取各要素分开对比审查的原则,即商标部分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就会予以驳回。而在驳回复审阶段,商标局一般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差异性,以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如若遇到希望申请的字母组合标志遭遇驳回,不要一味的放弃,在考虑商标的设计和整体差异之后,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而在提交申请前若查询到在先有相同或近似商标,也可通过加入中文显著要素组合申请的方式进行争取。
案件负责人:朱倩、杨利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