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行形式审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具有明显的优势,授权快、易授权。不过,目前实用新型审查总体趋向严格,特别是在实用新型审查意见中常常出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有关充分公开的问题。
本案就遇到了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问题,审查员指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对此,我方答复的重点在于该技术手段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并提供了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所以,即使没有记载详细,根据现有技术也是可以实施的。不过,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意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是否产生影响。
当然,还是建议申请人在提供技术资料时尽量详尽,以免带来后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