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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实用新型公开不充分被驳回怎么应对

“公开不充分”几乎是实用新型被驳回的“杀手锏”,如何有效答复,不妨看看本期案例

 

01案情陈述

杭州某户外休闲用品公司委托我方申请“一种变音家居板材”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审查员认为该专利的关于加热装置如何设置、如何加热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未达到充分公开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做出决定驳回上述专利申请。对此,我方申请了专利复审。

 

 

02案件经过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后下达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审查员告知该专利存在未充分公开的缺陷。我方根据审查意见,删除了其中两个权利要求,并通过专利检索,检索到一份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记载了和本专利相似的加热技术方案,以证明我方提供的专利申请说明书虽未对该部分技术内容进行详述,但该技术点属于现有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并且可以实施的。

然而,专利局未采纳我方意见陈述,决定驳回上述专利申请。我方遂提起专利复审申请,并另外补充了三份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文献,上述三个中国专利文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并加以应用的现有技术,结合上述现有技术,加热装置如何设置、如何加热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解决的问题,并不会导致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

最终,专利局采纳了我方意见,撤销了驳回决定。

 

03
案例总结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行形式审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相比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具有明显的优势,授权快、易授权。不过,目前实用新型审查总体趋向严格,特别是在实用新型审查意见中常常出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有关充分公开的问题

本案就遇到了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问题,审查员指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手段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对此,我方答复的重点在于该技术手段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并提供了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所以,即使没有记载详细,根据现有技术也是可以实施的。不过,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意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是否产生影响。

当然,还是建议申请人在提供技术资料时尽量详尽,以免带来后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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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代理人:楼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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