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商业餐饮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同行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银都餐饮设备”曾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中国厨具业十强优秀企业”、“中国商用厨具著名品牌”,并连续多年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是“中国商用冷柜绿色产品设计与制造标准制定副组长单位”、“中国商用冷柜AAAAA级行业标准制定副组长单位”,并荣获“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起草与制定,为国家商用制冷设备标准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等荣誉,“银都”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25713693号“岽银都DONGYINDU”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电炊具、冰柜、冰箱;等商品上。
2019年7月我方建议银都餐饮设备公司对该近似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以维护自身的在先合法权益。
商标局于2020年8月13日审结此案,最终裁定被申请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争议商标“岽银都”与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银都”,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同时商标局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故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