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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岽银都”VS“银都”商标无效宣告案

要旨:

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后申请商标无论加上什么文字,也无法改变相关公众的认知,在后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在先知名商标,相关消费者容易误认为其是属于在先知名商标权利人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误认误购。

争议商标

案情简述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商业餐饮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同行业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银都餐饮设备”曾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厨具业商会评为“中国厨具业十强优秀企业”、“中国商用厨具著名品牌”,并连续多年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是“中国商用冷柜绿色产品设计与制造标准制定副组长单位”、“中国商用冷柜AAAAA级行业标准制定副组长单位”,并荣获“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起草与制定,为国家商用制冷设备标准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等荣誉,“银都”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25713693号“岽银都DONGYINDU”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山东银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电炊具、冰柜、冰箱;等商品上。

2019年7月我方建议银都餐饮设备公司对该近似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以维护自身的在先合法权益。

商标局于2020年8月13日审结此案,最终裁定被申请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争议商标“岽银都”与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银都”,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同时商标局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故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比较

图片2.png

案例分析

争议商标中“岽”在日常生活中是个生僻字,无固定含义,“岽”字由“山”和“东”构成,消费者对生僻字的认读比较注意在其字形结构上,易使消费者联想为“山东银都”,暗指被申请人所在地山东,正是由于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银都”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在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当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时,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的认读重点还是注意在“银都”二字上,主要显著识别文字是“银都”,容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关联性认知,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属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极具混淆性、关联性、联想性,已构成近似。

此外先前有司法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侵犯申请人“银都”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业竞争者,且申请人产品在被申请人所在地有大量销售,被申请人对“银都”商标的在先情况是明知的,却仍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

案例总结


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由于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并缺乏对在先商标知名度情况的了解,一些恶意摹仿、抄袭在先知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就有了可乘之机。企业在遭遇傍名牌时一定不要不以为然,让傍名牌商标进入市场,否则会凭借在先知名商标的商誉很容易地进入到在先商标已存在的市场领域,抢占在先商标的市场份额。我们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傍名牌等恶意抢注行为。并且,商标局及相关部门对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态度也是非常鲜明且坚决的。

附裁定书

本案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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