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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你会对“BestSooner”商标产生误认吗 -----35936422号“BestSooner ”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简述】

2019年1月,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35936422BestSooner”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所代理人对申请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并不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裁定结果】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BESTSOONER”整体并非固有词汇,且其构词对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的属性并无直接描述性,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申请商标BestSooner”中的“Best”并没有作为修饰用语或形容词而对商品质量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或暗示,也未用以说明“服装”等商品的相关属性,且BestSooner”整体并无实际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显然并没有对指定的服装等商品的某些特点或效果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也未掩盖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因此,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

并不是商标中包含“Best”就必然带有欺骗性,不可注册,需综合考虑商标整体含义,是否有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且我所代理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搜索,发现在服装等商品上已有较多包含“Best”的商标获准注册,如有“BESTNEED”、“BEST SWEET”、“BEST BUY”、“BEST YES”等。因此,企业在遭遇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而驳回时,不应一味放弃,应综合考虑商标的实际情况,委托资深代理机构进行复审,争取权利。

 

                                                                                 案件负责人:朱倩、杨利文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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