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争议商标与在先知名商标“贝店”完全一样,虽然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同一类别,但商标申请人具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应当对其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简述:
贝贝集团创建于2011年,是行业内公认的高速成长性的企业,旗下拥有贝贝网、贝店、贝贷、贝仓等业务平台。贝店是国内领先的社交电商平台,于2017年7月正式上线,专注于家庭消费,为用户提供居家、服饰、水果、美食、美妆、母婴等全球好货。“贝店”自上线以来迅猛发展,业绩高飞猛进,两次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一系列令人欣喜的数据,让人惊叹贝店的发展速度,成为为数不多的千万级月活跃用户的电商APP,并在千万级移动电商APP增速中排名首位,成为当下发展速度最快的社交电商平台。荣获了最具创新商业模式奖、新零售新锐品牌创新奖、中国母婴电商新锐品牌、NBI商业影响力电商领域新锐企业TOP10、第九届牛耳奖·年度最具人气平台、新零售领域最具潜力创新公司Top10等诸多权威大奖和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支持和赞誉,频频引发央视的关注和报道。
“贝店”商标实际使用图样:

然而随着“贝店”知名度越来越大,遭遇抢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现有福州春水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抢注了“贝店”商标,贝贝集团委托我所于对其抢注的“贝店”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和异议申请。
福州春水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抢注的“贝店”系列商标列举如下:
我所提交无效宣告主要理由:
一方面,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贝贝集团的“贝店”APP已在小米、华为、腾讯等平台上线,在先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贝店”名称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虽然福州春水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前列“贝店”系列商标与贝贝集团在先的“贝店”商标注册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同一类别,但基于贝贝集团“贝店”商标的在先知名度,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争议商标系来源于贝贝集团或与贝贝集团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关系,其具有攀附“贝店”在先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另一方面,福州春水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除申请多件“贝店”商标外,其名下共有230多件商标,还有申请注册了“余罪”、“抖颜”等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开销售部分注册商标,其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
商标局裁定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贝贝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将“贝店”作为其创建的电商平台的名称开始使用,通过宣传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巧合。除抢注“贝店”外,该公司还有多件商标是摹仿、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且有大量注册商标出售牟利之目的,其行为难谓正当。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下列情形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后,系争商标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判定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本案中,代理人充分搜索、查询了该公司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共有230多件商标申请,已构成“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同时详细罗列了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并收集了在相关网站发布销售商标的信息,可见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因此可以充分证明该公司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前列争议商标均予以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
相关裁定书可参见商标局网站公布的商标评审文书
本案商标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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