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上海NN集团公司在第36类相关服务上申请的“BRight N及图”商标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共引证五件含有“BRIGHT”或“明亮”的商标,本案初步判断复审难度较高。
但我所代理人经仔细对比发现,所有五件引证商标均有中文部分,且中文部分在商标整体中较为突出,在中文环境中,一般公众对中文商标的识别度更高一些;而我委托人的申请商标是经图形化设计的英文商标,两者仍有比较大的区分度,仍有可辨空间。
代理人以此为切入点,对各商标进行了详细的商标对比和说理论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36类“BRight N及图”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案例分析】
本案复审成功的关键点在于:首先,需要对商标整体外观的差异进行比较,不纠结商标的共有部分;其次,在引证商标较多的情况下,尽量细化商品或服务项目,并结合商标申请主体领域的差异性来证明不易使消费者混淆。

本案代理人:潘飞、单维维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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