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YB公司是ZMC国内第30类的商标权利人,其通过商标监测发现TM进出口公司在相关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与ZMC商标高度近似的“ZMCshangshang”商标,YB公司紧急委托我所对TM进出口公司名下第30类“ZMCshangshang”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我所仔细询问了委托人与TM公司的关系以及TM的基本情况,发现:TM进出口公司曾与我委托人有过接触,双方曾有项目上的合作意向;另外,题述商标“ZMCshangshang”是将我委托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ZMC”和“上上”两者有选择性地结合,企图通过组合商标的形式来达到商标注册之目的,具有明显的恶意性;且双方所处地域归属于同一行政区划。可以预见,若“ZMCshangshang”品牌的商品投入市场,将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鉴于以上分析,我所代理人展开了相关证据的搜集,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详实论证。
最终结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无效宣告申请裁定书,裁定ZMCshangshang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