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HY公司为第18类“CLOUDLET”、“CLOUDLET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后因品牌发展需要,HY公司于2019年4月委托全方申请注册第18类“克劳特CLOUDLET”商标,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英文部分译为“微云”与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微云”商标近似,驳回该商标在“背包”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
经分析,我们认为: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HY公司对英文部分早已享有商标权利,建议积极复审。申请人经考虑,委托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裁定复审成功,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及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将已注册商标重新提起注册申请或作为组合商标部分提起注册申请时,仍有可能会引证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而被驳回。
本案中,由于驳回原因仅涉及“CLOUDLET”部分,而不涉及其他,可通过主张HY公司对“CLOUDLET”部分已享有商标权利以及申请商标拥有显著突出识别的中文部分,来争取组合商标权利。
此外,对于包含外文的商标,商标局不仅会对字母构成进行近似审查,还会对外文的中文翻译进行审查。本案由于“CLOUDLET”的中文翻译并不唯一对应“微云”,还可译为“朵云、小片云”等,一般消费者也不会倾向于将其对应“微云”,这也是本案复审得以成功的原因。

本案代理人:王晓巧
供稿人: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