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申请人**公司委托我司办理Eneroc商标在欧盟的注册申请事务,申请类别是第1,7,9,12,35,37,38,42类,共8个类别。在该商标公告期内,2019年10月收到两家公司提起的异议申请,异议信息如下:
1、异议号:B 003100197
异议人:Enel X North America, Inc.
引证商标:ENERNOC
引证商标注册号:EUTM 007302375
类别:35、36、39、42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为与之前在先商标产生混淆
2、异议号:B 003098497
异议人:Epiroc Aktiebola
引证商标:Epiroc
引证商标注册号:EUTM016637738
类别:4、6、7、8、9、11、12、16、17、19、35、36、37、41、42、45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为与之前在先商标产生混淆
针对上述两个异议,我们在分析之后认为:
1、第一个引证商标和申请人的Eneroc商标很近似,但是,商品项目差别比较显著。
2、第二个引证商标Epiroc和Eneroc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含义上都有一定的差别,不构成近似,虽然商品项目有一定的重合,但主要商品项目比如电池对方是没有的,异议人是瑞典的企业,主营商品是凿岩钻机、岩石开挖和建筑设备及工具,专注于采矿业务,而客户主要从事新能源电池及配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充电桩销售、安装,申请人与异议人本身所处行业的不同,加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读音、呼叫等方面的差异性,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建议申请人不用考虑删除商品项目,也无需和对方谈和解,直接进入后续程序提交异议答辩。
裁定结果:
在经过近14个月审理之后,欧盟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的Eneroc商标予以注册。
欧盟商标异议流程中的特殊点:
欧盟商标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在商标公告期内有异议程序。欧盟异议程序中有cooling-off
period冷静期2个月,双方可以申请一次性延长冷静期的时间,双方可以延长22个月,即把冷静期延长至24个月,注意不能超过24个月。这个时间段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异议,可以通过限制或者删除对方的商品相关的小分类达到友好解决异议。如果双方不延长冷静期,那么在冷静期满后被异议人要提交异议答辩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