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标局竟然允许傍我商标的“山寨商标”注册,该怎么维权?平时又该怎么预防?
案情简述: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专业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自1956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配置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是目前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叉车研发制造基地,目前国内最大的叉车出口基地。2010年6月份,温家宝总理曾视察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杭叉要做世界最强的叉车企业。“杭叉”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报道,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市场上摹仿“杭叉”商标的注册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例如本案的“浙商杭叉”此外还有“杭叉天孚”、“杭电叉”等商标恶意抢注,我所也一直协助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标维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等工作,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
第16550385 号“浙商杭叉”商标由武皊(个人)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13日初审公告,我司检测到该商标是对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叉集团)名下的第142457号、第5378134号、第8267914号“杭叉”商标的抄袭、摹仿。同时武皊具有恶意大量复制、模仿工程机械行业其他叉车公司商标的行为。经杭叉集团授权,我方随后向商标局对正处于公告期内的(允许注册,尚未注册的阶段)“浙商杭叉”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裁定结果: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浙商杭叉”与杭叉集团名下“杭叉”商标构成近似,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笫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杭叉”商标已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及类似商品项目(叉车、电动运载工具、拖车(车辆)、车辆用拖车连接装置、运载工具缓冲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用轮胎、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推进装置)上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1.理论上商标局的审查制度能保证,与在先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以此保证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但人工审查难免有疏漏,实际上由于知名品牌(商标)背后巨大的利润、申请注册商标成本较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廉,源源不断地有不法分子试图通过申请注册各种“山寨”商标,进而“合法”地傍上知名品牌(商标)。
每天都有大量新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可以委托我所进行近似商标监测,以此预防。一旦发现近似商标(“山寨”商标),可以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或其他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另我方在办理涉外商标业务中发现,由于中国企业的崛起,外国人、也有中国人在国外抢注国内知名商标的案例很多。中国企业在国外被抢注商标,企业添附了商标的产品一旦出口,在国外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卷入知识产权官司,其产品被判定为侵犯不法分子通过抢注获得的“商标权”的侵权产品,企业将面临勒索式的赔偿。
企业在进军国外市场前,可委托我方查询国外近似商标(品牌)情况,以此防御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若卷入国外知识产权案件,应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委托专业机构、人士进行维权。
综上,面对“山寨”商标,企业应听取专业建议,配合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