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标注册未成功,为争取商标选择诉讼,风险有多大?
案情简述:
商标比较:
我所接受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信公司)的委托,在第11类“灯泡; 灯; 白炽灯; 枝形吊灯; 顶灯; 照明器械及装置; 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 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 电灯; 灯光漫射器”等相关商品上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注册第16803400号“LEDXX”商标,商标局审查后引证冠德科技(北海)有限公司名下的第8679461号“LEDX”商标(于2011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认为两者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第1680340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司代理人对案件进行分析,并进行市场调查发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实际连续三年没有在国内市场上将引证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实际销售、广告宣传或开设商品实体店,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随后我司代理人建议汇信公司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此争取权利,汇信公司接受建议,委托我方进行驳回复审申请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
商评委审查后决定,截止审查时引证商标仍有效,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在先障碍,因此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我方分析,认为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最终确定,因此建议汇信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以争取权利。
裁定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判决商评委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重新审查作决定。商评委重新审查并决定,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成功注册)。
案例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注册申请遭遇驳回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是扫除商标注册申请障碍的一个常用手段。申请人也可以在商标申请准备阶段就及时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撤销引证商标在申请关联商品上的注册,对申请商标的成功起关键性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就做好准备,做好商标近似查询,及时提起撤三申请,从而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但由于商标局、商评委的审查时间有限,有时驳回复审案无法暂缓至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确定后再审查,那么驳回复审失败后,选择诉讼也是一条可取的、继续争取权利的途径。另我方今年参加中国国家品牌商标节,在商标节的交流会上,商标局官方也建议遇到此类案件应走诉讼途径争取权利。并非所有的诉讼都艰巨,充满着不可预测的风险,应听从专业人员、律师的建议,合理选择应对措施,实际上部分案件本身成功率也是较高的,商标成功注册的可能性较大。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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