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9年10月,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第2类油漆、染料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37615391号“赋丽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872号“丽”商标、第14790556号“丽”商标和第886172号“图形”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所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认为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设计风格、设计状态、所表达含义存在显著差异,且申请商标有其能显著识别的中英文部分,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辨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文组合商标和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丽”字图形化部分,但是三个引证商标设计完全是根据丽字的中规中矩设计,而本案申请商标的设计与实际产品特点和应用领域紧密结合,给人以动态立体之感,呈现出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的设计形态、设计内涵、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且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有其能显著识别的中英文部分,在商标的整体结构、视觉外观、呼叫、整体含义、主要识别部分上都存在明显区别,在两者隔离的状态下,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能够区别辨认,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表明申请商标是中英文加图形的组合,有显著识别的中英文部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整体构造和视觉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如若遇到希望申请的图文组合标志遭遇图形商标驳回的,不要一味的放弃,在考虑商标的设计和整体差异之后,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案件负责人:朱倩、杨利文
附裁定书
供稿: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