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完整包含有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大桥”商标还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且被异议人与我方客户曾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大桥”商标存在,共存于市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商标比较:
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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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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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浙江大桥油漆有限公司是全国涂料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1958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历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早在2007年,浙江大桥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大桥牌油漆”商标就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在2012年0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桥”牌油漆产品更是畅销全国各地。市场上摹仿“大桥”或是注册包含有“大桥”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我所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29411863号“时代大桥”商标由杭州彩贝化工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2类油漆等产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我所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完整包含了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且被异议人曾向我方客户订购“大桥”牌油漆,与我方客户曾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大桥”商标存在,已构成《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大桥”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两者共存使用在“油漆、涂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我方客户的系列商标,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时代大桥”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其申请注册的商品又是在先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两者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目前市场上出现很多想要“傍名牌”、“搭便车”的小企业,恶意抢注、摹仿的现象不止不休,知名老字号、知名商标都遭遇过傍名牌或者这样那样恶意的攀附,这也是企业的烦心事。我们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傍名牌等恶意抢注行为。
本案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撰稿人:杨利文
附裁定书


供稿人:知产二部(杨利文)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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