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9年5月,我方客户(简称申请人)在羽绒等产品上注册申请“图形”商标后被商标局引证已注册的“IHAVEU.COM及图形”商标予以驳回,认为两者图形部分构成近似。我方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后,认为复审成功率较低,建议客户对申请的“图形”商标添加文字进行组合申请,同时提醒申请人,添加文字申请后,在申请阶段同样会存在被驳回的风险,但可以通过后期驳回复审争取,成功率较高。
申请人在听取我司代理人建议后,于2020年02月注册申请“航羽及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随后商标局引证了与之前一次“图形”商标申请相同的“IHAVEU.COM及图形”引证商标予以驳回。我方代理人认为申请商标在添加文字部分后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两次申请比较:
两次驳回通知:


【裁定结果】
2021年0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44242829号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若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总结】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图形部分有一定相似,但两者各自对应的文字部分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有其显著突出识别的中文部分“航羽”而引证商标有其显著突出识别的英文部分“ihaveu.com”,两个商标在整体识读、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在此温馨提示申请人,如若遇到申请的标志被引证在先商标驳回的情形,不要一味的放弃,可以变化申请策略,通过加入显著识别的文字要素进行组合申请争取权利。
本案代理人:朱倩、白雪
供稿:知产二部(白雪)
发布:杭州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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