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在先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所有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有过往来关系,在明知该商标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反复抢注近似商标,且有牟利和高价转让被异议商标的意图,恶意性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抢注的一系列相同及近似商标都不予注册。
商标比较:
案情简述:
“萝萝拉”、“LOLOLA”、“LOLOLA COLLECTION”商标为知名美妆博主首创,随后委托我司客户负责“萝萝拉”、“LOLOLA”、“LOLOLA COLLECTION”商标所涉及相关美妆类产品实际操盘运营、市场营销,该系列商标经过微博等平台的持续宣传推广,每个月的销量及访客量都在逐步上升。在2018年双十二当天,“LOLOLA萝萝拉”化妆刷产品在化妆套刷类目中产品销量排名第一,已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异议人名下“萝萝拉”系列商标的创始人曾熟知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异议人明知“萝萝拉”系列商标为异议人所有,却反复在第3、21类美妆产品上抢注了几个被异议商标,其抢注行为变化多端、恶劣反复,如对在先商标进行重新组合,变换字母位置、使用拼音等,已构成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的情形,我司在检索到对方的抢注行为后,也曾向对方沟通是否愿意出售,但被异议人明显具有以高价转让牟利为目的,因此放弃协商转让,随即对其抢注的一系列商标都提起异议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在先合法权益。
商标局于2020年底审结上述五个案件,最终裁定上述五个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LOLOLA萝萝拉”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化妆用具”等商品上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被异议人在21类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LOLOLA萝萝拉”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申请行为具有模仿、抄袭他人商标谋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在上述的几个商标异议案例中,被异议的几个商标都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属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异议人方“萝萝拉”品牌创始人曾熟知并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也有高价转让抢注商标的意图,因此被异议商标最终裁定不予注册。
案例总结:
我国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注册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但企业在创设品牌后,建议第一时间进行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权,以防他人抢注行为。企业在碰到商标被抢注之后,也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阻击恶意抢注行为。在抢注人存在高价恶意转让的情形时,一定要注意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使后期维权能更加顺利。
(本案商标代理人:朱倩)
附其中2份决定书:




供稿:知产二部(白雪)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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