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女幽魂online”缺乏商标显著性
本报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申请商标为“倩女幽魂online”,指定使用在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商评委认为,网络游戏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经审理,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倩女幽魂”来源于古典小说,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其含义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且“倩女幽魂online”是一款网络游戏名称,其使用在在线游戏等指定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网络游戏名称识别,而不会使消费者对应到某个服务的提供者,故所指定的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决定。
“咸亨大雕王”近似“太雕”遭驳
本报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绍兴县咸亨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被异议商标为“咸亨大雕王”,指定使用在米酒、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太雕”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烧酒等商品上。商评委认为“大雕”与“太雕”仅有一点之差,极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与“太雕”系列商标存在特定关联。加之咸亨酒业公司与咸亨酒店公司同处一市,上述商标共同注册使用于酒类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法院认为,咸亨酒店公司所有的“太雕”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浙江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之差别较小,共同注册并使用于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湖人队”英文商标未构成驰名
本报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美商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产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国香港湖人队(国际)体育用品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被异议商标为“湖人队 HURENDUI LAKERS TEAM”,指定使用在烟草、火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LOS ANGELES LAKERS及图”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文娱、体育活动等商品或服务上。商评委认为美商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并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成为驰名商标,也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误导公众,损害美商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公司的利益。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法院认为美商美国职业篮球联赛公司在案提交的证据多数仅为相关网页的打印件,证据的公信力、覆盖面、数量和证明力等方面均远远达不到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境内已经达到了广为人知、成为了驰名商标的程度,且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差别较大。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供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商标周刊 2012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