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是中国中药界最富历史风貌、最具人文特征、最有观赏价值的百年老字号企业,由“红顶商人”胡雪岩于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创建,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与北京同仁堂南北对峙,颂以“南有庆余堂,北有同仁堂”的美誉。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988年,胡庆余堂在杭州西子湖畔清河坊历史街区,创办了我国首家专业中药博物馆——胡庆余堂中药博物馆,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江泽民、胡耀邦、李鹏、李瑞环、朱镕基、丁关根等曾亲临视察,并挥毫题词,关怀勉励。“胡庆余堂”商标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两年来我方通过对“胡庆余堂”商标进行近似监测和查询,发现有大量将“胡庆余堂”改名换姓的“某庆余堂”或“某某庆余堂”商标申请注册并通过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的,如有“胡庆百年”、“胡庆老铺”、“吴庆余堂”、“刘庆余堂”、“陈庆余堂”、“华庆余堂”、“雪记庆余堂”、“药都庆余堂”等,知名老字号、知名商标都遭遇过傍名牌或者这样那样恶意的攀附,这也是企业的烦心事,像“胡庆余堂”这样历史悠久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傍名牌的商标注册行为也是常有发生。
故杭州胡庆余堂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对这些恶意攀附知名度的“某庆余堂”或“某某庆余堂”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恶意攀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裁定结果: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上述“胡庆老铺”、“胡庆百年”、“柏庆余堂”等商标,已裁定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名下“胡庆余堂” 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争议商标“胡庆老铺”与异议人名下“胡庆余堂”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书写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名下商标的复制、募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容易误导大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笫三十五条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目前已有部分商标已下异议裁定和无效宣告裁定,还有部分商标仍处于异议审理状态。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胡庆余堂”商标在字形、呼叫、整体视觉外观上极其近似,极具混淆性,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理论上商标局的审查制度能保证,与在先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以此保证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但人工审查难免有疏漏。由于知名品牌(商标)背后巨大的利润、申请注册商标成本较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廉,一些同行业竞争者往往会挤破脑袋想申请与知名度高的同行企业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商标审查中,因为都是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及缺乏对在先商标知名度等情况的了解,一些近似商标就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需要定时监测商标近似情况,及时提起异议申请,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