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杭叉集团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企业,主要从事叉车、仓储车、牵引车、高空作业车辆等工业车辆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产品销量多年持续位列行业前茅,据美国《MMH现代物料搬运杂志》对全球叉车按销售额排名,杭叉集团位列世界前十。
在国内外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已连续多年获“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机械行业文明单位”荣誉获得者,并入选“中国机械工业排头兵企业”。其商号“杭叉”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杭叉叉车销售(洛阳)公司经营范围为“叉车及配件、轮胎、润滑油、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等,与杭叉集团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其字号“杭叉”与原告字号完全相同。但该公司与杭叉集团并无任何关联,其将杭叉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已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杭叉集团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经过:
在起诉前,我方发现被告公司曾参与河南优秀叉车企业的评选活动,并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的另一家企业曾与杭叉集团有过业务往来,被告明知杭叉品牌的知名度仍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并且该公司与杭叉集团经营范围存在重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显然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我方掌握了被告的侵权证据后及时通过公证保全,在诉讼阶段,我方也通过充分的举证证明杭叉集团在国内外行业内享有极高声誉、极高知名度的事实。在庭审前,被告主动与我方进行了沟通联系,表明了希望和解的意愿。通过进一步的协商,最终我方和被告达成一致协议。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立即停止并承认今后不再从事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企业字号名称;被告赔偿约定的赔偿款后原告就本案申请撤诉。
目前,原告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注销了“杭叉叉车销售(洛阳)有限公司”,我方也提起了撤诉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明知原告注册商标“杭叉”的前提下,且杭叉具有显著的知名度,仍将“杭叉”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主观上存在混淆消费者的恶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属商业标识权,商标与企业名称作为识别性的标志,均具有彰显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指示市场主体的功能。若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容易使他人认为该企业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所关联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代理人:钱航、单维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