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加上“汇、会、通、坊、屋、轩”等词汇,所表达的含义无明显区别,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在先商标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本文以“海久汇”商标异议案和“贝贝屋”商标异议案为例,带你解读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加上“汇、会、通、坊、屋、轩”等词汇的商标近似判定问题。
案例1:

我方客户“海久电池”是一家专业从事铅酸蓄电池、电源生产制造的优良企业,在行业内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旗下“海久”电池是国家免检产品,曾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然而市场上抄袭“海久”商标的注册行为行为时有发生,我所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并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36623135号“海久汇”商标(被异议商标)由青岛掌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9类电池等产品上,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海久汇”完整包含了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久”商标,且未形成区别之含义,且明显是对“海久”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共存使用在“电池”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海久电池”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近似商标。遂建议客户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海久汇”与在先的“海久”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案例2:

第35900108号“贝贝屋”商标(被异议商标)由武汉易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2类互联网服务上,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贝贝屋”完整包含了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贝贝”商标,且未形成有所区别的含义,其明显是对“贝贝”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贝贝”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近似商标。遂建议客户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贝贝屋”与在先的“贝贝”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我方客户贝贝集团旗下“贝贝网”成立于2014,是国内领先的家庭消费平台,拥有超1亿的家庭女性用户。“ ”商标作为贝贝网平台的标识,在母婴电商类APP中,用户使用规模位于前列,曾荣获“电子商务行业年度最具信赖品牌”、“中国互联网最受消费者信赖电子商务网站”、“中国母婴电商领导品牌”、“中国受欢迎母婴电商跨境品牌”、“中国值得信赖母婴电商品牌”、“最具影响力APP”、“中国互联网+创新奖最具影响力奖”等荣誉,在互联网行业及电商领域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受众多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总结分析: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像“汇、会、通、坊、屋、轩”等这样的词汇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或表示特定场所的意思,其显著性和识别性是比较弱的,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加上这类显著性较弱的词汇,所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很难起到与在先商标相区别的作用,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在先商标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上述两个案例的被异议商标“海久汇”、“贝贝屋”最终被裁定不予注册,表明商标局也是秉持这中判定原则的。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对近似商标的判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且不了解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故而像“海久汇”、“贝贝屋”这样的申请商标就有可能通过初审公告。如若这样的商标得以注册和使用,消费者基于对在先商标的良好印象和信任,容易误认为其是来自在先品牌的系列商标,则会凭借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很容易进入到在先商标已存在的市场领域和消费群体,挤占在在先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占用在先权利人因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资而获得的利益成果,最终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商标法》设置了异议、无效宣告这样的救济程序,面对近似商标的注册,希望企业不要纵之任之,而是积极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本案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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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知产二部-杨利文
发布: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