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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电视婚恋节目被诉侵犯商标权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的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自开播以来一直备受观众喜爱,并屡屡刷新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然而,该节目却陷入了一场侵权纠纷:温州人金阿欢认为该节目的名称侵犯了他在先注册的“非誠勿擾”商标权,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庭,认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属的江苏卫视是《非诚勿扰》的播出方,且《非诚勿扰》的制作方是江苏卫视旗下子公司,应为《非诚勿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日前,该案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但该案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却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是抢注商标,还是正当申请?
  “80后”温州小伙金阿欢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他大学专业学的是市场营销,现在从事网络电子商务生意。2009年,他考虑进入婚恋相亲市场,多部涉及婚恋交友题材影视作品上映的时候,受此启发,想到了把“非誠勿擾”这个词语注册成商标。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参照电影《非诚勿扰》海报字样,采用了繁体写法,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2010年9月7日,金阿欢的“非誠勿擾”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说,“非誠勿擾”商标获准注册后,他就开始做婚恋市场的调查,进行“非诚勿扰品牌连锁”项目的运作。
   据了解,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正式开播于2010年1月15日。这个时间点处于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之后,但又是在“非誠勿擾”被正式核准注册之前。
  《非诚勿扰》采取全新的互动形式,突破过去传统的交友方式,体现新时代男女的婚恋观。节目中有24位单身女生以亮灯和灭灯方式来决定报名男嘉宾的去留,经过“爱之初体验”、“爱之再判断”、“爱之终决选”、“男生权利”等规则来决定男女嘉宾的速配结果。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非诚勿扰》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非诚勿扰》自我介绍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
金阿欢表示,随着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收视率持续上升,他发现该节目给他的公司经营带来困扰。金阿欢说:“我的公司本来是吸引商家加盟做婚恋交友项目的,但是所有有意向的商家都会问我,你们是不是与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有关系,搞得很多人都混淆了。还有很多商家因为我们的业务实际与《非诚勿扰》栏目无关,就不愿加盟了。”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侵犯了他的商标权。于是,他委托律师将江苏卫视的上级单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起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非诚勿扰》节目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及“非诚勿扰”节目宣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是授权使用,还是侵权使用?
  10月11日,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全面否定了金阿欢关于《非诚勿扰》侵犯其商标权的指控。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代理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彬彬表示:“我们的节目是电视文娱类节目,展示的是现代年轻人的婚恋观,不注重结果,与网络上收费的服务交友平台类别完全不同。”
王彬彬说,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对应的商标类别应该是电视文娱节目。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在第41类即电视文娱类别上注册了“非誠勿擾”商标。而《非诚勿扰》节目开播前,江苏卫视就与当时已经持有“非诚勿扰”电视文娱类商标的华谊兄弟公司进行了协商,并支付了使用费,获得了华谊兄弟公司许可使用“非誠勿擾”字样的权利。所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并没有侵犯金阿欢的相关商标权。
  庭审中,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认为其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代理人王彬彬表示,《非诚勿扰》是由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制作并出品,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仅是经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许可,在其所属卫视频道上播出了这一节目。故《非诚勿扰》节目的著作权应属于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即使该节目构成侵权,依法也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对此予以反驳。他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公开资料显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同时也使用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这一名称,并且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属栏目。而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独资子公司,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附属者,并为其提供专属服务,因此,依法应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承担侵权责任。
  是文娱节目,还是婚恋服务?
  《非诚勿扰》究竟是一档什么性质的电视节目呢,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王彬彬表示,电视节目属于商标法类别的第41类,而金阿欢的“非誠勿擾”核定使用在第45类上,双方并不是同一种服务。无论《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被加上了“综艺类”、“娱乐类”、“婚恋类”、“交友类”的名称,都改变不了其只是一档电视节目的根本性质。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而商品是指被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法对商品的分类正是根据商品的性质而做出的。电视节目和交友服务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是毫无异议的。电视节目的盈利模式主要来源于电视广告,而对于参与节目的男女嘉宾无论他们是否结成伴侣,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电视节目仅仅是为他们提供了展示自我的一个平台,而婚介服务是通过促成男女双方结婚而收取相应的中介服务费。由此可见,双方向社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完全不同的。既然所属商品类别不同,商标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肖才元则认为,从其自我介绍到观众普遍认知,都可以确定《非诚勿扰》属于婚恋交友服务类节目,只不过是通过电视手段提供的交友、婚介服务,其栏目名称与金阿欢注册商标“非誠勿擾”相同,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且这个栏目的性质也与金阿欢的“非誠勿擾”第7199523号商标注册证上核定服务项目(第45类)中“交友、婚姻介绍所”完全相同。
  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
  王彬彬告诉记者,《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于2010年1月15日首播,在所有节目中均未使用金阿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而“非诚勿扰”本身是一个日常短语或熟语,从文义上说并不具有商标的区别性特征。《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在前,金阿欢取得商标权证书在后。因此,电视节目以此冠名并不构成侵权。
  肖才元表示,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电视台申请的商标多与电视栏目的名称相关,如中央电视台申请注册的商标“新闻联播”、“走进科学”、“对话”、“焦点访谈”、“同一首歌”、“综艺大观”等,均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电视栏目名称。并且央视还曾经为这些服务商标发生商标诉讼,如央视“周末喜相逢”栏目名称就被判令停止该栏目名称的使用。
  肖才元说,商标就是一个区别市场主体的标识。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区别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而《非诚勿扰》就是栏目的名称,或称节目内容的名字、标识,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婚介服务的服务标识。就是“非诚勿扰”这个独特的标识,人们能够知道这个著名的婚介服务的提供者是江苏卫视,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
肖才元认为,江苏卫视突出使用“非诚勿扰”的形式主要包含两种:一是节目的名称,也就是电视栏目名称,包括节目表,使用的就是最简单的“非诚勿扰”四个汉字,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其附属机构的网站上,“非诚勿扰”四个字无处不在,并反复使用,节目主持人孟非多次提及“欢迎来到‘非诚勿扰’舞台”。在节目中穿插有大量价格不菲的广告,纯属商业性使用,也就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是《非诚勿扰》节目的LOGO,即四个汉字右侧加了一个女性的剪影,此图案仅仅是起到艺术美观一点而已,不影响整个布局,仍是以“非诚勿扰”四个汉字为核心。
  肖才元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已对金阿欢的“非誠勿擾”注册商标构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卫视的强力宣传,不可避免地压缩了金阿欢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即使金阿欢今后使用自己的品牌,也很可能被消费者误认为是与江苏卫视有关,造成混淆。用户一看到金阿欢的“非誠勿擾”服务商标,很容易会联想到该商标是不是与江苏卫视有关联关系,一经解释与江苏卫视没有联系,就容易产生金阿欢可能是“傍大款”、“搭顺风车”的负面印象。正是由于江苏卫视的侵权行为,导致金阿欢几乎完全丧失了对“非誠勿擾”注册商标的控制权。
  此案尚未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2/10/24 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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