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遭遇知名品牌异议,如何进行答辩?四个以上字母组合商标,如何判断近似?本文以“JOYHOOD”商标异议答辩案为例,带你解读这个问题。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杭州聚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是一家专业从事跨境进口宠物食品贸易的公司,掌握了丰富的海外宠物品牌资源,并独家代理了多家主流进口宠物粮品牌。2019年4月份该公司在第6类动物用金属制品,第21类动物器具,第35类广告宣传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JOYHOOD”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被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起了异议,我所积极帮助客户进行异议答辩。
商标比较: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一流的卫浴企业,旗下“九牧JOMOO”是中国卫浴十大品牌之一,其认为我方客户的“JOYHOOD”商标与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JOMOO”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2、异议人使用在卫浴用品上的“九牧洁具JOMOO”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抄袭摹仿之嫌疑。
3、异议人称被异人恶意抢注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易对其商标权益造成损害。
我所主要答辩理由:
1、引证商标一“JOMOO”是5个字母组合,而被异议商标“JOYHOOD”是7个字母组合,从整体字母排列组合上看,双方商标虽有4个字母相同,但存在3个字母之差异,“JOMOO”中间第三位字母是M,而“JOYHOOD”中间第三、四位字母是Y、H,且末位还有D。双方商标字母组成及排列上有明显区别。此外,双方商标的字形字体、呼叫发音、整体外观上亦有明显不同,容易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二“JOHOO”也是5个字母组合,双方商标虽有5个字母相同,但被异议商标较之多了两个字母,即中间Y和末位D,在整体排列组合上有一定差异,且字形字体、呼叫发音、整体外观上亦有明显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以区分辨认,亦不构成近似商标。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双方所从事的行业完全不同,双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差异显著,也没有关联性。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营卫浴用品的企业,被异议人是专业从事跨境进口宠物用品贸易的公司,虽然异议人的“JOMOO九牧”曾被认定为“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品及广告服务上,与“JOMOO九牧”商标赖以知名的卫浴用品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且被异议商标“JOYHOOD”已经使用,并没有出现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
裁定结果:
商标局最终支持了我方的答辩理由,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识读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分析总结: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就本案而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四个以上字母构成,虽然首字母及部分字母相同,但排列组合上存在有两个或三个字母之差异,整体均无含义,且整体字形及发音明显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商标局最终裁定不构成近似。
在遭遇知名品牌异议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1、从商标近似角度分析。就本案而言,四个以上字母组合商标,字数构成有2个以上字母不同,以及排列顺序有所区别,且字形字体、呼叫发音、外观上亦有差别,使得商标整体区别明显的,不构成近似商标。
2、从双方所从事的行业及商标实际使用商品的差异方面分析。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在市场中已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具有较大的差异,且引证商标在同类别注册商品上未进行过使用,双方商标共存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3、表明诚信使用商标的意图。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已诚信使用,并没有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况,不存在傍名牌、恶意抢注等情形。
在此温馨提示企业,遭遇知名品牌异议,一定要积极进行答辩,商标局会根据双方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通过答辩,商标得以注册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放弃答辩,商标局无从了解被异议人的企业情况、注册商标的真实意图,以及被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仅从异议人一方的异议理由进行分析判定,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本案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供稿:知识二部-杨利文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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