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Haers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保温杯生产商,其品牌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监测,我方发现北京ZX公司在第7类上申请并注册了与其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哈尔斯克”商标。对此,Haers公司果断委托我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本案经分析,该商标与我方商标文字组成已构成完整包含,且文字排列顺序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商品项目虽然群组不同,但同属于第7类机械领域,构成类似商品;另外,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该商标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知名景点地名作为商标申请的情况,且多件商标用于出售,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该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可能性比较大。
本案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7类“哈尔斯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类案件无效成功的关键点在于:1、商标近似度较高,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基本一致;2、商品项目构成类似商品;3、商标申请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用于出售的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目前,国家对恶意囤积商标的现象已做了法律规定,办理此类案件,作为代理人,往往需要广泛收集其证据并充分论证,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人:潘飞)
供稿:知识一部-潘飞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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