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图文组合商标可以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克服图形近似问题,商标各自具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加以区别,整体尚可区分,获准注册可能性大。
【案情简述】
2020年5月,我方客户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46334991号“ND 南都”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第33333758号“ND诺塔迪”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ND”部分构成近似。我所代理人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各自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形成明显区别,同时图形部分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亦存在显著差异,整体容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南都”及图形化的“ND”组成,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整体尚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商标含义、呼叫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都包含“ND”部分,但是在图形设计风格,以及构图特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何况两者各自具有完全不同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在两者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从整体上就能较好地区别开来,不可能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
由于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采取各要素分开对比的原则进行近似判断,即图形部分存在近似,就有可能予以驳回。而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一般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差异性,以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为标准。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如若遇到希望申请的图形标志与在先商标可能构成近似,可以考虑加入文字进行组合申请,以拉大商标的整体差异性,并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本案代理人:杨利文
撰稿人:杨利文
附裁定书:

供稿:知产二部-杨利文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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