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TP公司是酒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也是酒类上驰名商标“丽春”的所有人。2020年,经监测发现在第33类酒产品上有第三人注册了“丽夏”、“丽秋”、“丽冬”商标,上述三个商标与“丽春”仅相差一个字,而“春夏秋冬”为关联性极强的词汇。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三个商标的申请人均为同一市场主体,而该市场主体曾与TP公司有过业务合作,因此,该主体不可不知该商标,而其申请注册与“丽春”极为近似的“丽夏”、“丽秋”、“丽冬”商标,若相同产品共存于市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产生联想,主观上难谓善意。
基于此,TP公司及时委托我所对上述三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经审理,该三商标均被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三件商标得以被无效,主要基于:(1)在先商标本身的知名度极高;(2)考虑文字组成与文字含义,虽然文字组成存在差异性,但含义上关联性极强;(3)商品项目相同;(4)双方主体之间有业务往来关系,具备一定的恶意性,亦具备混淆误导之可能性,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代理人:单维维、潘飞)



供稿:知产一部-单维维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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