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YB公司是一家专业外贸公司,成立已有30多年,与国内外众多生产厂家和客户建立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产品销往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ZMC既是其英文字号缩写,也是其在保健品和医疗用品零售批发上的品牌,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7年,ZLF医药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药产品上申请注册了与“ZMC及图”高度近似的“ZCM及图”商标,且该商标已于2018年核准通过。对此,浙江YB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与我方联系咨询相关建议。
我所代理人经仔细分析并比较,该商标图样不论是字体设计,或图案设计,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且注册核准的商品项目与在先商品或服务项目均具有较高的关联,ZLF医药有限公司明显存在直接抄袭“ZMC及图”商标的恶意。此外,我所代理人核查证实:ZLF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浙江YB公司离职员工有关联。根据审查规则,该情形我们认为被无效宣告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于是,浙江YB公司立即决定委托我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我方无效理由成立,依法裁定ZCM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被申请人未予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商标初审阶段,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审查商标的近似性,难免存在由于主观判断差异导致的漏网之鱼。因此,对重点商标加强监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经发现,需及时针对具体情况做仔细排查,申请注册是表象,需要了解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从而获得其“病灶”,以此有利于较为全面地“治病”,杜绝“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本案代理人:单维维、潘飞)


供稿:知产一部-单维维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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