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案“摩调MODZ”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成功,第一是本身争议商标中包含的英文部分与我司客户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是争议商标是受让而来,原注册人大量注册与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超出正常使用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比较:
案情简述:
申请人汇信进出口是浙江省老牌龙头进出口企业,旗下“MODS”箱包是公司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已发展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MODS”商标曾于2009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出口品牌、嘉兴市著名商标、嘉兴服务名牌等荣誉,已荣获了诸多奖项和荣誉,在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我所多年来一直协助申请人处理国内外商标各项申请、维权事务。
在监测到第26325568号“摩调 MODZ”商标后,我所分析了案件成功率,建议申请人积极提起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原由深圳乐知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8类背包等产品上,后于2019年11月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摩调MODZ”主要识别英文字母与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ODS”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两者指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及类似,共存于市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此外争议商标是受让而来,原注册人名下共515件商标,具有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商标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就其商标的构成、来源及使用意图进行充分举证,由此退订本案证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超出正常使用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最终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由此案看商标转让中的风险点: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虽然争议商标是受让而来,但受让前原注册人的情况是会直接影响该商标能否予以注册的重要因素。此外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转让人具有囤积商标转让牟利是被视为具有不良影响的转让,会直接导致商标转让不成功。
在此提醒企业在决定受让一件商标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转让人以及其名下其他商标的情况,是否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名下是否有商标被提异议或无效宣告,名下是否有其他商标进行过转让,是不是上了信用黑名单。务必要调查清楚情况后再转让,以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代理人:朱倩
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供稿:知产二部-朱倩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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