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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MY HOME”与“Mi Home”、 “MMHOME”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第46510942号“MY HOME”商标驳回复审案

要旨:

“MY HOME”“Mi Home” “MMHOME”从第一眼看过去,因为文字构成近似,还是有一定相似度,但我们不能忽略英文商标如果能从含义上相区分,就可通过整体含义克服近似问题,商标各自所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获准注册可能性大。

【案情简述】

20205月,我方客户天元宠物(简称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养宠物窝”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46510942号“MY HOME”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第3347991333477700号“Mi Home”商标、第13832430号“萌萌家 MMHOM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予以驳回,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所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虽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上近似,但申请商标含义为“我的家”,两者能从含义、呼叫上相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1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英文单词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商标整体含义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比如“HORSE”与“HOUSE”、“THINK”与“THANK”虽然仅有一个字母之差,但英文词汇所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虽然在文字构成上仅有一个字母之差别,但两者所表达的含义和创意内涵完全不同,在两者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从整体上就能较好地区别开来,不可能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

一般情况下,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的,判定为近似。这也是为什么商标局在审查阶段认为两者构成近似,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但如果商标能够在含义、呼叫、字形字体等方面明显地区别开来,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不判为近似商标。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一般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差异性,以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为标准。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如若遇到希望申请的英文单词标志与在先商标可能构成近似,但在含义、字形字体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的,建议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本案代理人:朱倩

 附裁定书:



撰稿人:知产二部-白雪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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