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是中国中药界最富历史风貌、最具人文特征、最有观赏价值的百年老字号企业,由“红顶商人”胡雪岩于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创建,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与北京同仁堂南北对峙,颂以“南有庆余堂,北有同仁堂”的美誉。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988年,胡庆余堂在杭州西子湖畔清河坊历史街区,创办了我国首家专业中药博物馆——胡庆余堂中药博物馆,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江泽民、胡耀邦、李鹏、李瑞环、朱馆基、丁关根等曾亲临视察,并挥毫题词,关怀勉励。“胡庆余堂”商标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两年来我所通过对“胡庆余堂”商标进行近似监测和查询,发现有大量将“胡庆余堂”改名换姓的“某庆余堂”或“某某庆余堂”商标申请注册并通过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的,特别是安徽亳州地区,抢注行为非常之多,诸如胡雪岩庆余堂、药都庆余堂等,而本案的“华庆余堂”系列商标样式完全照搬了胡庆余堂的方形图案设计,恶意性尤为明显。
被异议商标信息:
裁定结果: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華慶餘堂”与“胡慶餘堂”在文字构成、字形字体、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应判为近似商标,虽有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的商品,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胡庆余堂”商标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收到损害,裁定上述三个被异议商标都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1、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胡庆余堂”商标在字形、呼叫、整体视觉外观上极其近似,极具混淆性,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2、针对部分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商标局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条款对“胡庆余堂”商标进行了强有力的保护。
3、进年来,“胡庆余堂”已对其他大量类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针对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不容忍侵权行为的存在。
本案代理人:朱倩
附裁定书:






供稿人:知产二部-白雪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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