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异议商标“古南都”完整包含有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南都”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且“南都”商标早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比较: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南都电源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立于1994年9月,2010年4月在A股创业板上市,其“南都”商标曾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异议人在国内外电池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荣获了诸多权威大奖和荣誉,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南都”商标已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市场上摹仿“南都”或是注册包含有“南都”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我所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41954069号“古南都”商标由个人高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产品上,在监测到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我所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古南都”完整包含了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南都”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被异议商标在“南都”前加个“古”字,是对“南都”起修饰作用的字词,在此商标构成要素中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重点文字还是在“南都”。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南都”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两者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我方客户的系列商标,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古南都”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在先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两者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对近似商标的判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且不了解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故而像“古南都”这样的申请商标就有可能通过初审公告。如若这样的商标得以注册和使用,消费者基于对在先商标的良好印象和信任,容易误认为其是来自在先品牌的系列商标,则会凭借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很容易进入到在先商标已存在的市场领域和消费群体,挤占在在先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占用在先权利人因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资而获得的利益成果,最终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在遇到此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我们应当积极通过积极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本案代理人:朱倩
附裁定书:

供稿人:知产一部-全小雪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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