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图文组合商标可以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克服图形近似问题,商标各自具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加以区别,整体尚可区分,获准注册可能性大。
【案情简述】
2020年12月,我方客户Miju home(简称申请人)在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48082639号“m MIJU HOME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第6541222号“玛莎;M”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G1478496号“MAGLIE LE CASSETTO M”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G1520774号“M”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m”部分构成近似。我所代理人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各自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形成明显区别,整体容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MIJU HOME”及图形化的“m”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整体尚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商标含义、呼叫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都包含“m”部分,但是自具有完全不同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在两者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从整体上就能较好地区别开来,不可能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
由于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采取各要素分开对比的原则进行近似判断,即图形部分存在近似,就有可能予以驳回。而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一般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差异性,以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为标准。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如若遇到希望申请的图形标志与在先商标可能构成近似,可以考虑加入具有显著性的中文或英文文字与图形一起进行组合申请,以拉大商标的整体差异性,并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人:全小苗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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