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文以“南都”商标异议案为例,探讨这个问题。
【案情简述】
异议人是国内外电池行业的领先者,已在电池领域经历25年专业化发展,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与市场积淀。异议人在第9类“电池,蓄电池”等电池类商品上注册的第834762 、3196408号“南都”商标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字号,也是核心商标,为异议人独创,并最早在国内注册和使用,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早在2011年就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品牌,并荣获了行业内诸多权威大奖和荣誉,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美誉度。
第41095574号“南都”商标由浙江思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3类 “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于2020年9月20日初审公告。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中文“南都”完全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普遍接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意图攀附“南都”商标及企业字号在先良好商誉,易误导公众,削弱“南都”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使其吸引力下降,损害、玷污“南都”驰名商标的商誉,致使异议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作出裁定,认为异议人用于“蓄电池”商品上的“南都NARADA”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相同,且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此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故意,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故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分析总结】
对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保护,为了更好维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也为法律所禁止。
“抢注知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不仅易损害在先商标权人的权益,也纵容了他人不思创新,而是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导致市场混乱和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于这种恶意注册申请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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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人:全小苗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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