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ZMC公司为第5类“ARoS”注册商标权利人,后因品牌发展需要,ZMC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委托全方申请注册第5类“AROS及图”商标。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湖南NXZY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南新、NUCIEN”商标近似,部分驳回题述商标在“补药,医用诊断制剂,中药成药,医药制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比较:
经分析,我们认为: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ZMC公司对文字部分早已享有商标权利,建议积极复审。申请人遂委托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审理结果】
本案经审理,由于组合商标图形部分的识别力相对文字部分较弱,因此裁定复审成功,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本案,申请商标由左边的斜杠图形和右边经独创设计的英文“ARoS”两部分组成,而引证商标由图形部分和中英文“南新NUCIEN”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设计风格及图形要素明显不同;且文字部分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ARoS”商标,其在含义和呼叫上都与“南新NUCIEN”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根据整体比较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应认定为近似,这也是本案复审得以成功的原因。
(本案代理人:潘飞)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维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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