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是保温杯等相关产品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其商号及主营品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2019年10月份,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发现MDO公司在第11、21类等类别申请并注册有“哈密斯HAMISI”商标,该商标与浙江HES公司的企业商号及主营品牌高度近似。且经检索发现,第11类“哈密斯HAMISI”商标的原申请人为LD公司,该主体存在大量恶意申请囤积商标的行为(例如劳力华、富士顿、奔腾声等等),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目的就是用于出售。基于上述事实,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最早注册的第11类“哈密斯HAMISI”属于原申请人恶意囤积的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而MDO公司在后在第11、21类等类别上申请“哈密斯HAMISI”商标,基于在先品牌知名度,已构成摹仿驰名商标,故裁定“哈密斯HAMIS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最早注册的第11类“哈密斯HAMISI”商标是原申请人恶意申请囤积的商标之一,MDO公司取得商标权后,虽然已在电热水杯等产品上补充申请和实际使用了该商标,但上述商标申请的目的就是为了囤积和出售,且商标整体上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和主营商标高度近似,其权利基础并不稳定,MDO公司补充申请及使用行为并不能完全“洗白”商标最初申请时的主观恶意,只能视为“毒树之果”,仍然违反诚信原则。故建议购买商标时务必先确认该商标是否存在如本案所示的瑕疵,避免商标转让后被他人无效的情况发生。
(本案代理人:潘飞)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维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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