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汇孚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现代商贸、创业投资、平台服务为主要产业板块互为联动发展的集团公司,在服装行业内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名下有“汇孚”商标等品牌。我方经商标监测发现深圳市BS公司在第25类服装产品上申请了与其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汇孚怡”商标并已经进入初审公告期。对此,汇孚集团有限公司高度重视。
经分析,我们认为题述商标“汇孚怡”的主要识别部分和显著性部分与汇孚集团有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汇孚”高度近似,已完整包含,且“汇孚”商标在服装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作为同行业公司,应合理规避在先权利,该商标若核准注册,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汇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
【审理结果】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汇孚怡”与“汇孚”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我方异议理由成立,第25类“汇孚怡”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无效成功的关键在于:(1)商标近似度高;(2)在先商标品牌、商号知名度高,以此构成在先权利基础,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论证。
(本案代理人:潘飞)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维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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