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保温杯不锈钢真空器皿生产厂商,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品牌“哈尔斯”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字号“哈尔斯”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我方通过商标监测发现,深圳市哈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上申请了
“哈斯教育、HEC及图”商标并已初审公告。
经初步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中,组合商标中文部分的识别力强于英文以及图形,因此“哈斯教育、HEC及图”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应为“哈斯教育”,而“教育”二字在第41类相关服务上直接指示了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具有显著性,因此,结合商标近似判断规则,“哈斯教育”与“哈尔斯”具有极高的近似度,若共存于市场,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遂委托我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对题述商标的异议申请。
以下为商标样稿比对:
【审理结果】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哈斯教育、HEC及图”与“哈尔斯HAERS”构成近似,使用在同一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异议理由成立,题述商标“哈斯教育、HEC及图”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需对目标商标做分析,并结合使用环境以说服审查员。对于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应对核心商标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本案代理人:潘飞)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维
发布: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