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案情简述】
异议人中坚科技创立于1997年,是国内最大的油锯等园林机械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之一,2005年起至今,连续保持中国内资企业汽油链锯出口第一位,在行业内始终处于领先地位,2015年12月正式在深圳股票交易所A股挂牌上市。异议人名下“中坚”、“ TOPSUN”以及本案第7833576 号“拓普盛”引证商标商标持续使用在割草机等农业园林机械上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经长期使用和宣传报道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上复制摹仿异议人名下核心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我所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45610871号“托普盛”商标由永康市浙晨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7类 “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割草机,锯条(机器部件),电动锯,机锯(机器)”等商品上,于2020年9月13日初审公告。
商标比较: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拓普盛” 中文商标仅首字读音与字形近似,其他汉字完全一致,不能达到明显区分的效果,且商标整体无含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易误导公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裁定结果】
2021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拓普盛”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如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分析总结】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三个汉字构成,仅首字读音与字形近似,其他汉字完全一致,且首字差异并不明显,不能使相关消费者将其区分开来。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仍被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
这种“使用与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申请,即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在先良好商誉。这种行为不仅易造成对在先商标权人的权益损害,也容易导致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扰乱。因此,对于这种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权利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人: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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