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关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杭州市余杭区金扫帚养老服务中心(简称申请人)2021年1月在第44类休养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52806720号“金扫帚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第19166462A号“春色康养 SPRING HEALTH MAINTAI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32808739号“小行星爱享福”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
我所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各自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形成明显区别,同时图形部分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亦存在显著差异,整体容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1年11月商标局就该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做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都包含“房屋”“爱心”要素,但是在图形设计风格,以及构图特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何况两者各自具有完全不同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在两者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从整体上就能较好地区别开来,不可能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
由于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采取各要素分开对比的原则进行近似判断,即图形部分要素存在近似,就有可能予以驳回。而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一般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差异性,以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为标准。因此,客户在遇到希望申请的图形标志与在先商标可能构成近似的情况时,可以考虑加入文字进行组合申请,以增加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并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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