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为中华老字号企业,自1874年创立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异议人在第5类中药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人用药等商品上注册的“胡庆余堂”商标,曾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胡庆余堂古建筑大厅,高悬着胡雪岩亲笔写就的“戒欺”横匾,此匾是胡庆余堂注重产品质量,注重职业道德的真实写照,是铭刻在几代人心中的“座右铭”,为胡庆余堂树立了一块百年不倒的金字招牌。
我司代理人在对“胡庆余堂”商标进行监测保护时发现,同处于浙江杭州的自然人黄志俊于2020年6月2日在第5、29、30、35类上注册申请了第46893153、46885183、46862043、46867429号“庆余戒欺”商标,并于2020年10月27日初审公告。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这些商标的文字构成与“胡庆余堂”商标有着密切的关系,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具有某种特定关系,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建议客户对这些商标提起异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被异议商标详情:
【裁定结果】
2021年10、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这几个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异议人在第5、29、30、35类上注册并使用的
“胡庆余堂”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庆余堂为异议人堂号,“胡庆余堂”与“庆余堂”在实际使用中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庆余戒欺”为异议人匾文,体现其治业精神,与异议人有较深的文化历史渊源。被异议商标文字为“庆余戒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新司商标,如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附裁定书: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