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权利人对本案商标第一次异议没有成功之后,又继续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最终将该商标成功无效。
【案情简述】
异议人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老牌龙头进出口企业,旗下“MODS”箱包是公司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自主品牌“MODS”商标创立于1998年,曾于2009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出口品牌、嘉兴市著名商标、嘉兴服务名牌等荣誉,已荣获了诸多奖项和荣誉,在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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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包、背包、行李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3707949号“MODO”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4月20日初审公告。异议人在公告期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理由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我司认为异议阶段裁定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即建议客户在该商标注册公告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较:
本案争议商标与异议人“MODS” 英文商标仅一字之差,前三字母完全相同,仅末位字母不同,且字形字体上无差别,商标整体无含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易误导公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裁定结果】
2021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无效宣告案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分析总结】
本案中,申请人首次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并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但我司和异议人并未因此放弃,而是在这之后继续提起无效宣告将争议商标成功无效。我们在实践中碰到首次维权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因综合分析案件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维权途径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裁定书:




本案代理人:朱倩
撰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