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关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杭州爱萌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2021年1月在第2类涂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3166379号“爱萌特 AMT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第10260148号“海美特 AMMT”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1617533号“AMMT”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29619841号“海美特 AMMT” (简称引证商标三)、第31948953号“艾米涂 AMT”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第6777850号“西部明珠;WEST PEARL;MZ”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我所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各自显著识别的中英文部分形成明显区别,同时图形部分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亦存在显著差异,商标整体构造、设计风格等差异较大,容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1年12月商标局就该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做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
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具有完全不同显著识别的中、英文部分,且商标整体设计风格、构造均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在两者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从整体上就能较好地区别开来,不可能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商标初审阶段,审查员通常采取各要素分开对比的原则进行近似判断,使得商标容易因为部分要素近似而被驳回;但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审查员则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差异性,以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为标准。因此,客户在遇到商标整体不近似的类似情形时应当积极进行驳回复审,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附裁定书:


本案代理人:朱倩
撰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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