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司客户杭州贝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所属贝贝集团,统一负责贝贝集团公司旗下的商标及品牌管理。贝贝集团创建于2011年,是行业内公认的高速成长性的企业,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科技零售平台,旗下拥有贝贝网、贝店、贝仓、贝省、希美等业务平台。
2020年4月26日,被异议人在第3类化妆品、第5类消毒纸巾、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天美姬”商标,并于2020年9月13日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均被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起异议。我司积极协助客户进行异议答辩。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天美NI”、“天美工作室群”、“天美艺游”、“腾讯天美”、“TiMi 天美工作室群”等商标构成近似。
2、天美工作室群是腾讯旗下负责研发精品移动游戏的工作室群,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同时损害其对“天美工作室群”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3、被异议商标是对“天美工作室群”、“天美”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负面市场效应。
被异议人主要答辩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自主独创设计,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
2、腾讯公司的“天美”系列商标主要使用在游戏产品上,而被异议人的商标使用在洗浴用品、化妆品等日用品上,双方商标使用范围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3、“天美工作室群”等商标并未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类别的商品上进行过使用,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也不享有商品化权益,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恶意抢注。
4、双方商标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谈不上对其商标抄袭、摹仿。且被异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并进行广告宣传,与被异议人建立起了较为紧密、固定的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比较:

被异议商标详情:

【裁定结果】
2021年10月,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天美姬”与异议人引证在先的“天美工作室群 TIMI”、“天美 N1 Timi N1-Innovation Center N1”、“天美艺游”、“腾讯天美”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结构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部分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故决定:“天美姬”商标准予注册。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