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杭电叉”、“HDC”完整包含有我方客户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杭叉”、“〈HC〉”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且“杭叉”、“〈HC〉”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报道,建立起了较高的市场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比较:
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杭叉集团已有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已发展成为工业车辆生产制造行业的知名巨头、中国叉车行业的排头兵企业,并跻身世界叉车制造商前8强,杭叉”、“〈HC〉”商标一直持续使用有40多年,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报道,已成为中国叉车行业最有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建立起了较高的市场声誉,荣获了诸多权威大奖和品牌荣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的程度,杭叉”、“〈HC〉”商标已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市场上摹仿杭叉”、“〈HC〉”商标或是注册包含有杭叉”、“〈HC〉”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我所也一直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及时对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第44461637号“杭电叉”商标和第44443148号“HDC”商标由某叉车公司(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12类“搬运手推车”产品上,其余“叉车”等产品已被商标局驳回,在监测到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我所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杭电叉”、“HDC”完整包含了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杭叉”、“〈HC〉”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被异议商标仅在“杭叉”中间加个“电”字和电的拼音首字母“D”, “电”表示用电的、电动的,使用在“叉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是表示商品具有用电(电动)属性的字词,就像电脑、电视机、电冰箱一样,在此商标构成要素中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的识别重点还是落在“杭叉”、“HC”二字上。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杭叉”、“HC”商标的摹仿、抄袭,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两者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我方客户的系列商标,从而做出误认误购的选择,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商标局裁定上述被异议商标“杭电叉”、“HDC”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在先商标,仅中间添加了一个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手推车”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叉车”商品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同样是属于搬运工具,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使用场所,由来自相同行业的经营者生产制造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同时接触到的可能性极大,两者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对近似商标的判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且不了解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故而像“杭电叉”、“HDC”这样的商标就有可能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通过初审公告。如若这样的商标得以注册和使用,消费者基于对在先商标的良好印象和信任,容易误认为其是来自在先品牌的系列商标,则会凭借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很容易进入到在先商标已存在的市场领域和消费群体,挤占在在先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占用在先权利人因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资而获得的利益成果,最终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温馨提示企业,在遇到此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我们应当积极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本案代理人:朱倩
附裁定书:




撰稿人:知产二部-全小雪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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