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帝龙公司专业从事装饰建材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名下第19类“帝龙”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司经监测发现,尚邦公司在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墙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帝龙顶”名称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6月核准注册,我们认为该商标与“帝龙”商标近似程序较高,且注册使用在与“帝龙”商标相同的类别和商品项目上,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而帝龙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较:
【审理结果】
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下发无效宣告申请裁定书,裁定:“帝龙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题述商标与我司客户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标,两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题述商标与帝龙公司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因此,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中,题述商标与我司客户的在先商标虽然并非完全一样,但两者的近似度较高,且基于我司客户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对商标近似进行判断时,不能仅着眼于对比商标名称的差异,更应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主要识别部分及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供稿:知产一部-全小飞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