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帝龙公司专业从事装饰建材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名下的“冰火”系列商标经持续有效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我司经监测发现,海日公司在第19类“石膏板,贴面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海日冰火”名称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11月核准注册,我司认为该商标与“冰火”商标近似程序较高,且注册使用在与客户商标相同的类别和商品项目上,若该商标进入市场大量使用,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而帝龙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较:

【审理结果】
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下发无效宣告申请裁定书,裁定:“海日冰火”商标在“贴面板,石板”等九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题述商标与我司客户的在先商标在整体外观上虽然并非完全一样,但其已完整包含了帝龙公司的“冰火”商标,若该商标使用在“贴面板,石板”等相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题述商标与帝龙公司及其“冰火”商品存在某种关联,进而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对商标近似进行判断时,不能仅着眼于对比商标名称的差异,需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主要识别部分及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供稿:知产一部-全小飞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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