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连续生产经营 3 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 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自主选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 权申报省示范企业,同时应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 定的相应条件。
(二)推荐要求
1.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 省示范企业。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省专利或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并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条 件,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