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帝龙公司专业从事装饰建材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帝龙”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司经监测发现,张某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帝龙陶瓷”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7月核准注册。我们认为该商标与“帝龙”商标近似度较高,且注册使用在与“帝龙”商标相同的类别和商品项目上,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而帝龙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较:
【审理结果】
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案下发无效宣告申请裁定书,裁定:“帝龙”商标与“帝龙陶瓷”商标构成近似,且其核准注册的“木地板砖”与“石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中,题述商标与我司客户的在先商标虽然并非完全一样,但两者的近似度较高,且基于我司客户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对于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企业应当积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全小维
全小飞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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