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是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大型黄酒企业,其塔牌绍兴酒曾多次获得国内外金奖,“塔牌”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年6月,塔牌公司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红琥珀”商标,公告期间被他人提起了异议申请。其异议理由主要为该异议人在我方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在先使用与“红琥珀”近似的商标“琥珀红”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
经仔细分析,我司认为即便对方有在先使用的证据,但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则需符合“一定影响”要求,而根据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则并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使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且恶意抢注的证据亦不足,因此,异议人的理由应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本案经审理,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且该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案例分析】
企业在遭遇商标异议时,首先需要对异议人的主张以及证据仔细分析,判断相关证据是否可达到其证明目的,再根据异议理由逐一答辩。
代理人:全小维 全小飞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