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CFL公司“Lamett乐迈”商标是世界领先的地板品牌,是实木和强化地板的全球潮流引导者,主要致力于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品质的生活和美学体验。
2019年王某申请注册第19类“美学乐迈”,并被核准注册在“石膏板”商品项目上。同时经核查,该个人名下申请有大量“美学”或“其他词汇+家装家居领域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品牌”的商标,以期通过整体差异来增加商标核准的成功率,囤积了大量涉嫌恶意碰瓷的商标,该行为已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且“美学乐迈”完整包含了“乐迈”商标,从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各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该商标核准在“石膏板”商品上,与地板这一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使用场所、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重合,两商标共存极易使消费者构成混淆误认。因此,该情形已涉嫌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基于以上分析,CFL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较

【审理结果】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题述商标文字“美学乐迈”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认读文字“乐迈”,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且商品项目构成类似,裁定:题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代理人:全小维 全小飞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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