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浙江超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2021年6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7029599号“素博丝科 SUPOSIK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五个注册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我所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各自中英文部分,
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英文部分相差较大,能够形成明显区别;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呼叫识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商标整体差异大,很容易区分,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2年3月商标局就该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做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均为圆形或椭圆形图案,但是图形部分的设计、风格相差较大,能够区分开来。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具有完全不同的显著识别的中英文部分,商标整体构造、设计、外观均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很容易从整体上较好地区别开来,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图文组合商标即使图形部分要素近似,但是商标整体外观能够明显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在遇到类似情形初审申请被驳回时,可以通过复审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代理人:全小倩


撰稿人: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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